教师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规定(试行)

    教师组织举办的第二课堂活动是我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我校学生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,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,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及活跃校园气氛、丰富课余生活。为了加强管理,引导学生活动不断向健康、高雅、多层次方向发展,为适应封闭管理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第一条: 为使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正常、健康地开展,特制定《陇南市农校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规定》。

     第二条:第二课堂活动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,立足校园,促进专业学习,锻炼动手能力,开拓视野,增进知识的各种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文艺、体育、娱乐等活动。各种知识专题讲座、辅导班、竞赛学习班等。

 第三条: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,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。

 第四条:教学第二课堂活动归教务处管理,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应给予配合和支持。

 第五条: 活动时间须以课余时间为原则,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,有组织、有计划地开展,利用中午、晚饭后、星期日等课余时间进行。星期一至星期六的课表安排课和午自习、晚自习时间均为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学习时间,除了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的学术、科技活动可适当利用自习课时间外,第二课堂活动不得在这些时间内开展。

 第六条: 教师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。

 第七条: 以班、专业为单位开展的活动,由专业科(部)、任课教师提出活动计划,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。各专业科(部)举办的全校性的活动,由校级会议批准。

 第八条: 举办者需向教务处呈交活动实施方案,阐明活动目的、内容、计划、时间、场所,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展组织活动。活动结束后,举办者要写出活动总结报告,上交教务处存档。

 第九条: 活动中需使用实验室时要事先得到教务处的批准。

 第十条: 凡需聘请校外人员作报告、演讲须经校内有关部门批准。

 第十一条: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教师报酬依据活动实施中的实际课时,教务处在统计教师课时津贴时计入由学校统一支付。

 第十二条: 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,不允许肆意扩大物质奖励。

 第十三条: 每学期末,由教务处组织总结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情况。凡模范执行本暂行规定,开展活动效果好,成绩显著的专业科(部),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,对有突出成绩的个人,将其成绩载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。第十四条:违犯本暂行规定的专业科(部)或个人,经调查核实,及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,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。

 第十五条: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

 第十六条: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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